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的規定,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為:
1、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大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大于2克;
2、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額定值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額定值超過100W·h。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因此,對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出口前應當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取得《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一)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
《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簡稱性能單或紙箱證)
由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向屬地海關申請,申請前應先取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代碼。
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根據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性質確定,一般自容器生產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未在有效期內裝運出口,且外包裝狀況良好,企業可重新申請包裝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可繼續用于出口,重新出具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二)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簡稱危包證)由危險貨物生產企業(即鋰電池生產廠商或者出口商)向屬地海關申請,鋰電池必須標明額定能量(W·h),海關在實施危包使用鑒定時,會根據以下內容進行合格判定:
1、包裝容器上是否印刷有清晰、牢固、正確的聯合國UN包裝標記、批次及危險貨物標志,標記、標志和包裝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2、包裝件外表應清潔,不允許有殘留物、污染或滲漏。
3、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箱體應完好無損,打包帶緊箍箱體。瓦楞紙箱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打包帶緊箍箱體。
4、各電池或電池組間、堆疊電池的上下層間應有不導電材料分隔以防止互相接觸。
5、電池應有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6、電池的電極不得支承其他疊加電池的質量。
7、國際規章中對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裝的特殊規定。
海關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經檢驗合格后簽發《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并根據貨物特性、運輸方式等來確定證單有效期。
經過修訂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危險品規則》第63版中有關單獨運輸鋰電池的規定,自2022年4月1日正式實施。新規要求所有的空運鋰電池包裝上必須同時標出僅限貨機標簽和鋰電池專用9類危險貨物標簽。
對于瓦時額定值不超過20Wh的鋰電池芯或瓦時額定值不超過100Wh的鋰電池組,包裝上還需額外標出鋰電池標記。按舊規定粘貼僅限貨機標簽和鋰電池標記的包裝件將無法繼續運輸,且標簽和標記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規定的尺寸要求。這一變化不適用于包含在設備中或與設備一起包裝的航空運輸,上述公路、鐵路、海運的相關運輸法規沒有發生變化。
新規推行后,小包裝的鋰電池將不得不改用較大尺寸的包裝,以便粘貼符合新規要求的標簽和標記,這將給鋰電池出口企業增加更多的包裝成本和運費,給我國鋰電池出口帶來一定負面影響。
鋰電池在出口時應滿足聯合國《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RID)、《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定》(ADR)、《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危險品規則》(IATA-DGR)、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試驗和標準手冊》等有關國際危規的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鋰電池主要有以下包裝運輸要求:
1、是包裝上需要張貼規定的鋰電池標簽和標記,電池外殼需要標注Wh數值。如果采用危險貨物包裝,外包裝上的聯合國UN包裝標記、批次及危險貨物標志、標記、標牌等信息應印刷清晰、粘貼牢固、拼寫正確。
2、是電池的電極不應承受其它電池疊加產生的壓力。
3、是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壓緊,箱體保持完好,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瓦楞紙箱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用打包帶做二次加固,應緊箍箱體。
4、是各電池或電池組間、堆疊電池的上下層間,應有不導電材料分隔,防止與同一包裝件內可能導致短路的導電材料接觸。
5、是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包裝件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也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導致電池之間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6、是鋰電池芯或鋰電池完全封裝于內包裝后再放入外包裝,其完整包裝件必須滿足II類包裝要求;或完全封裝于內包裝中,然后與設備一起放入滿足II類包裝要求的外包裝(II類包裝要求詳見《SN/T 0370.1-2021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 第1部分:總則》)。
7、是對于鋰電池安裝在其中的產品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短路或意外啟動,產品應有效固定以免因電池移動而導致短路。
8、是國際規章中對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裝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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